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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国办二十五条”】: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指导意见》共八章二十五条,围绕总体要求、找准定位、完善分类分级管理、加强统筹整合、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优化退出机制、强化内控建设和加强组织保障等八个方面展开,其中笔者认为比较关键的内容包括:

一、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定位在“聚焦、吸引、支持、培育”八字。并将其分类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

二、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发挥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存量和增量政府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有望延长。

三、严格控制区县政府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财力、资源足以设立的,审批权提级到市级政府审批。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新设政府投资基金。

四、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

五、政府财政支出节奏和基金设计及投资节奏要平衡,避免资金紧张或闲置。

六、省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开展政府投资基金工作的核心,发挥统筹规划、统筹管理、加强指导的职责,约束下级政府行为,防范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

七、防范设立同质基金,推动存量基金整合优化。

八、创业投资类基金,鼓励采取母子基金模式,不鼓励直接投资。采用母子基金模式的,子基金原则上应该直接投资项目,避免多层嵌套。

九、严控县级政府新设基金管理人。

十、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费要经过科学论证,一般应以实缴出资或实际投资金额为计费基础,合理确定计提标准。

十一、建立健全容错机制。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优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考核评价体系,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

十二、不以招商引资为目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鼓励取消政府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注册地限制,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优化政府出资比例调整机制,鼓励降低或取消返投比例。突出正向激励政策导向,提振市场投资信心。

十三、政府投资基金应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政府出资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十四、拓宽基金退出渠道。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鼓励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等。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股权投资的能力,拓宽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十五、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应该在收益分配和损失分担方面公平维护各方利益,尤其是保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不同资本。

十六、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

十七、加强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和相关监管工作。出台1+N制度体系。